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23执保47号
申请人: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顶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法定代表人:石入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顶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照(2023)湘0923民初45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顶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14131.5元,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安化县人民法院(2023)湘0923民初45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