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23执保24号
申请人:湖南顶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塔北西路136号(邵阳交通学校旁)。
法定代表人:石入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琴,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
申请人湖南顶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顶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照(2023)湘0923民初4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25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化县人民法院(2023)湘0923民初45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蒋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