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3民初496号
原告:岳阳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装备制造产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88998114E。
法定代表人:付海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景丹,女,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南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1668106X9。
法定代表人:黄明。
原告岳阳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岳阳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41.02元,减半收取5570.51元,由原告岳阳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楚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红玲
附:有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
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