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8执88号
**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县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县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园)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仲裁(2022)1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工业园按照张仲裁(2022)15号仲裁裁决书履行支付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31063.13元,养老保险金427997.25元,合计859060.38元;支付利息506416.09元,以及以859060.38为基数,按照6.55%的年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3月14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支付仲裁费30362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公司表示愿意放弃自2022年3月14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期间内的利息。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工业园向本院交纳了执行案款1412267.19元(包括执行费16428.72元)。至此被执行人**工业园已经完全履行了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公司请求执行的全部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