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某某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北港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北港建设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12财保5号
申请人:长**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龙华岭村1688号办公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北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垅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北港建设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梦洁路21号。
负责人:**,负责人。
申请人长**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北港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北港建设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98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长**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北港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北港建设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8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 月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