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3127执保36号
申请人:湖南北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垅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240992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永顺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灵溪镇永顺大道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7MA4L6CDYX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红旗路大汉建材城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5039898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湖南北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顺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23)湘3127民初36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28日移送执行,裁定书确定:冻结永顺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4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永顺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查询措施,于2023年3月30日对被申请人永顺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申请金额为1640万元,实际控制金额689134.64元,对被申请人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申请金额为1640万元,实际控制金额为11652341.21元,共计12341475.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永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3)湘3127民初36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部分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3127民初368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