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北港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北港建设有限公司与佳达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民终1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北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垅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佳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岗中西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北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佳达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2)湘0703民初3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北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北港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北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746.92元,减半收取4873.46元,由上诉人湖南北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钟 玲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