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北港建设有限公司

岳阳市屈原管理区福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北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691执795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屈原管理区福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推山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910043877。
法定代表人:翁勇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北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万家垅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240992H。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屈原管理区福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北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的(2022)湘0691民初9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北港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屈原管理区福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2022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北港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北港建设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屈原管理区福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款项101000元,执行费1415元,迟延履行金及利息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另行计算。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屈原管理区福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执行局递交结案申请书,自愿放弃部分款项及违约金,同意被执行人湖南北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4100元,被执行人湖南北港建设有限公司已将款项支付完毕,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的(2022)湘0691民初99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