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执7680号
申请执行人***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路口铺村徐家组。
法定代表人:张光庆,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北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万家城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毛伟璋,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602民初729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北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调解书确认:一、被执行人湖南北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033205.4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341元(以货款3033205.4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2月14日止)。二、被执行人湖南北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至2022年10月24日的违约金343352.37元,并货款3033205.4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2月14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LPR)的1.5倍即年利率5.775%的后续违约金为24328元。三、被执行人湖南北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0元。四、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7853元、申请执行费35911元。以上款项共计3794990.77元。但被执行人湖南北港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北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94990.77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动产、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石保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易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