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冀0802执保558号 ***申请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二O二×年××月××日作出的(2025)冀0802民初3173号判决书(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字号和名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50000.00元,本院于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写明具体执行情形,包括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债务、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后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债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5)冀0802民初3173号判决书(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字号和名称)确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或“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