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仁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2221民初390号 原告:兴安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GCBL_[00:04:00]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 被告:某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GCBL_[00:04:00]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兴安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兴安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安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自身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安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兴安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