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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开元众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24民初561号 原告:姚某,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沽源县平定堡镇西胡同村。 被告:沧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姚某与被告沧州市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姚某于202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姚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姚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50元,减半收取计78.75元,由姚某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