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24民初561号
原告:姚某,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沽源县平定堡镇西胡同村。
被告:沧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姚某与被告沧州市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姚某于202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姚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姚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50元,减半收取计78.75元,由姚某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