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23民初1292号
原告:赵某,男,199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某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并表示明确不缴纳本案的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