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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24民初555号 原告:王某,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沽源县。 被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32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