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24民初555号
原告:王某,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沽源县。
被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32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