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4301民初3136号 原告:浙江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 原告浙江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浙江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浙江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4460元,其中4435元退还原告浙江中南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公社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