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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301民初388号 原告:深圳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男,1981年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男,1957年5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深圳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深圳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深圳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9,684元,其中9,659元退还原告深圳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森达尔公社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