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86号之二
原告:***,男,194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原告:***,男,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原告:***,女,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原告:祝佳文,女,200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原告:祝某聪,男,201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法定代理人:***,女,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系祝某聪母亲。
原告:祝某利,男,201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法定代理人:***,女,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系祝某利母亲。
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竞,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自练,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曙光,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丽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头镇南朱皋村神仙路。
法定代表人:仲皓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童英,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苍梧路1号。
负责人:陈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银平,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芝,女,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2号。
负责人:孟宪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淼,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相亮昌,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被告:***杰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跳高新区振华路东区。
法定代表人:颜耀,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海昌北路48号。
负责人:魏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碧清,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祝佳文、祝某聪、祝某利与被告董自练、***和丽水产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李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相亮昌、***杰瑞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毕
人民陪审员 许致远
人民陪审员 林 颖
二〇二一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苏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