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江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义乌市江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77-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江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义乌市江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