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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8710号之二
原告:义乌市同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上溪镇。
法定代表人:沈勇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强,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江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
法定代表人:宗森良。
原告义乌市同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江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因被告义乌市江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原告义乌市同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同海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7元,保全费3520,由原告义乌市同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瑶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蒋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