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2民初12600号
原告:义乌市扶西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路111号。
诉讼代表人:***,义乌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江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宗森良。
原告义乌市扶西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江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义乌市扶西印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扶西印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扶西印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义乌市扶西印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珺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