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07民初6412号
申请人: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209081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区综合服务区**(长江南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48702003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芜湖市明宸基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区火炬创业园**用代码91340200MA2MREQF43。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申请人:安徽易开汽车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区综合服务区**(长江南路**)代码91340200348691156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申请人:***,女,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申请人:***,女,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经济开发区华山南路与磁山路交叉口东南角1340500565703117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皖江财富广场****1340200MA2MTHN87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恒天易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108MA005FFK4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芜湖市恒泰基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江北产业集中区,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江北产业集中区皖兴路与和睦路交汇处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集聚区****办公楼(**)834-A2MA2MUYB669。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申请人:芜湖宽启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江北产业集中区,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江北产业集中区皖兴路与和睦路交汇处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集聚区****办公楼(**)834-A1MA2MUYG414。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申请人:马鞍山恒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名筑时,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名筑时代广场1-312MA2NT6P80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芜湖市恒荣基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江北产业集中区,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江北产业集中区皖兴路与和睦路交汇处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集聚区****办公楼(**)842-D4MA2MUYG68U。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申请人:安徽旗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经济开发,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经济开发区华山南路与磁山路交叉口东南角75296665XA。
法定代表人:***。
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芜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明宸基业投资中心、安徽易开汽车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易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恒泰基业投资中心、芜湖宽启资产管理中心、马鞍山恒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芜湖市恒荣基业投资中心、安徽旗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芜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明宸基业投资中心、安徽易开汽车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易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恒泰基业投资中心、芜湖宽启资产管理中心、马鞍山恒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芜湖市恒荣基业投资中心、安徽旗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41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提供申请人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A1#楼602室房产(芜房地权证鸠江字第**)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A1#楼602室(面积为2504.87平方米的办公用房,产权证号:芜房房地权证鸠江字第**)房产;
二、查封上述房产后,冻结被申请人芜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明宸基业投资中心、安徽易开汽车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易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恒泰基业投资中心、芜湖宽启资产管理中心、马鞍山恒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芜湖市恒荣基业投资中心、安徽旗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