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旗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芜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某某基业投资中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民初64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20908157。
法定代表人:古国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聿旭,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明娟,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区综合服务区**(长江南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487020038。
法定代表人:严道远。
被申请人:芜湖市**基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区火炬创业园**用代码91340200MA2MREQF43。
执行事务合伙人:严道远。
被申请人:安徽易开汽车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区综合服务区**(长江南路**)代码913402003486911568。
法定代表人:严道远。
被申请人:***,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申请人:高珊,女,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严道龙,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杨锐,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严道远,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申请人:赵歆,女,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经济开发区华山南路与磁山路交叉口东南角1340500565703117A。
法定代表人:严学深。
被申请人: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皖江财富广场****1340200MA2MTHN877。
法定代表人:严道远。
被申请人:北京恒天易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108MA005FFK4J。
法定代表人:严道远。
被申请人:芜湖市恒泰基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江北产业集中区,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江北产业集中区皖兴路与和睦路交汇处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集聚区****办公楼(**)834-A2MA2MUYB669。
执行事务合伙人:严道远、***。
被申请人:芜湖宽启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江北产业集中区,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江北产业集中区皖兴路与和睦路交汇处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集聚区****办公楼(**)834-A1MA2MUYG414。
执行事务合伙人:严道远。
被申请人:马鞍山恒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名筑时,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名筑时代广场1-312MA2NT6P80R。
法定代表人:严道远。
被申请人:芜湖市恒荣基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江北产业集中区,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江北产业集中区皖兴路与和睦路交汇处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集聚区****办公楼(**)842-D4MA2MUYG68U。
执行事务合伙人:严道远。
被申请人:安徽旗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经济开发,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经济开发区华山南路与磁山路交叉口东南角75296665XA。
法定代表人:严道龙。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旗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基业投资中心、安徽易开汽车运营股份有限公司、***、高珊、严道龙、杨锐、严道远、赵歆、安徽旗翔新能源有限公司、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易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恒泰基业投资中心、芜湖宽启资产管理中心、马鞍山恒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芜湖市恒荣基业投资中心、安徽旗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皖0207民初6412号民事裁定,查封申请人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A1#楼602室(面积为2504.87平方米的办公用房,产权证号:芜房地权证鸠江字第**)的房产。申请人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A1#楼602室(面积为2504.87平方米的办公用房,产权证号:芜房房地权证鸠江字第**)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卞慧慧
人民陪审员  曹 磊
人民陪审员  胡启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