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旗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温州联谷电气有限公司、安徽旗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382执9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联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七里港第一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61745181。
法定代表人:鲁程荣。
被执行人:安徽旗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经济开发区华山南路与磁山路交叉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75296665X。
法定代表人:严道龙。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82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联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旗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82执920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项恩泽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陈铁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