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执812号
申请人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A1#楼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20908157。
法定代表人:古国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旗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经济开发区华山南路与磁山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5296665XA。
法定代表人:严道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20)皖0207民初64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关于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旗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51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旭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朱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