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新海洋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联友特种标准件有限公司与广东粤新海洋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4民初19222号
原告:佛山市联友特种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金澜北路269号七座首层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31470524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粤新海洋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马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031162M。
法定代表人:谭锐锋。
原告佛山市联友特种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粤新海洋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佛山市联友特种标准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联友特种标准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联友特种标准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240元,减半收取计3120元,财产保全费2166.87元,合计5286.87元,由原告佛山市联友特种标准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