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柠檬生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12民初9662号 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96933089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山东柠檬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新安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42780083。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山东柠檬生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柠檬生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柠檬生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柠檬生化公司支付货款40387.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1月15日签订醚型消泡剂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货款结算方式为:货到发票到30个工作日前全部结清款项。原告**公司已将货物按期送给被告柠檬生化公司,并向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柠檬生化公司至今尚有货款40387.3元未付。现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柠檬生化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18日,原告**公司(卖方)与被告柠檬生化公司(买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载明买方购买醚型消泡剂,数量为20吨,金额为414000元。交货时间:合同签订时间起3个工作日送到买方厂区指定仓库。交货时卖方提供出厂化验单。结算方式及期限:承兑结算,货到发票到30个工作日前全部结清货款。2021年1月20日,原告**公司向被告柠檬生化公司开具金额为414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发票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为证明被告柠檬生化公司尚欠其款项,原告**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送货单,载明收货单位为被告柠檬生化公司,产品名称为消泡剂,数量为20吨。原告**公司称收货人处签名看不清,但确实是被告柠檬生化公司的人写的。 2、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公司称该聊天记录是其公司***与被告柠檬生化公司的经办人**形成的。该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公司***询问对方货款金额是否是414000元,对方确认后称会按原告**公司的日期付款。 3、对账函,载明截止2021年6月15日,被告柠檬生化公司尚欠原告**公司340387.3元。原告**公司称其将对账函发给被告柠檬生化公司,但该公司没有**。 庭审中,原告**公司认可被告柠檬生化公司已经陆续支付了相关款项,目前仅剩余40387.3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公司提交的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现被告柠檬生化公司尚有货款40387.3元未付,原告**公司主张其支付该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柠檬生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40387.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被告山东柠檬生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02)。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