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3民初6511号
原告:江苏依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朗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黄某,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江苏依某公司与被告南京朗某公司、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祝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