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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依某公司、南京朗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3民初6511号 原告:江苏依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朗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黄某,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江苏依某公司与被告南京朗某公司、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祝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