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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制冷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6民初1008号 原告:江苏某某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原告江苏某某制冷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制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某制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