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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x制冷有限公司、常州xx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591民初5820号 原告:江苏x**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河海东路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x**制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与被告常州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于2024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0705.77元以及逾期支付利息(以180705.77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21年7月签订《办公楼新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被告将位苏州工业园通园路208号的“办公楼新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项目委托原告实施建设,约定由原告负责该项目空调设备供货、安装及调试。该工程早已竣工验收,且已结算完毕。原告依约完成了案涉项目工程的材料设备提供及安装等工作,履行了合同义务,满足了一定的付款条件。被告应根据合同的付款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剩余的180705.77元工程款。被告未及时依约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xx公司未到庭,庭前向本院邮寄书面答辩状称,一、案涉工程尚未结算,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被告有权拒绝付款。根据案涉合同约定,本工程范围内所有空调全部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100%;在结算阶段乙方向甲方提供结算金额5%的一次性质保金履约保函。目前案涉工程尚未结算完毕,原告也未按约在结算阶段提供质保金履约保函,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但为节省司法资源,被告认可原告提出的审定价180705.77元。二、原告主张的利息无任何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即使需支付违约金,也应从付款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1.原告并无任何损失,也未举证其实际损失,其主张违约金无任何事实依据;2.即使需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起算点也有误,应从双方结算完毕之日起计算,现双方尚未结算完毕,不应计算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7月,原告xxx公司(卖方/乙方)与被告xx公司(买方/甲方)就商就甲方办公楼新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事宜签订《办公楼新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办公楼新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总价177851.48元(其中设备费含税总价99675元、安装费含税总价78176.48元),具体金额参考战略价格执行。本合同为固定总价,价款中已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垃圾堆场费、垃圾清(外)运费、临时设施费、赶工费等其他措施费、因工程量变化的相关风险费用、管理费、利润、规费、增值税及附加税金等一切费用。工期要求7月30日开工,8月5日完工。二、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生效后,室内机货到工地现场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次合同总价的40%;2.室外机货到工地现场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批次合同总价的80%;3.本工程范围内所有空调全部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100%;4.在结算阶段乙方向甲方提供结算金额5%的一次性质保金履约保函,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批量精装交付项目以集中交房之日起计)满二年后一个月内无质量问题保函解除。三、结算方式:工程完工经甲方内部专项验收合格且交付甲方后一个月内之方提交完整的本工程结算资料报至甲方项目部……因乙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将停止任何申请款项的支付,一切后果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本工程结算资料后3个月内完成初审并出具初审审价报告。 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一审审定单》显示,案涉项目审核日期2022年7月7日,合同价177851.48元,报审价184370.97元,一审价180705.77元。该审定单由原告xxx公司在“施工单位”处盖章,由上海弘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造价公司”处盖章。 2021年12月13日,原告xxx公司向被告xx公司开具金额分别为78176.48元、64104.7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2022年5月7日,被告xx公司向原告xxx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出票人为xx公司,收票人为xxx公司,票号尾号231384010,票据金额142281.18元,承兑人为xx公司,承兑信息显示“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20507”,该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可流通”。原告述称,该票据没有兑付成功,无法使用。原告另述称,因被告未作要求,故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开具质保金履约保函。 2023年8月28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1459.7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2023年9月1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39884.3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原告员工***与***(原告称系被告项目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8月23日,***通过“苏州办公楼装修工程群”添加***为微信好友,***说:“程总,18,19下午去现场跟三建核对了一下,等他们把水管做好,我们就挂设备。我们先挂了他们不好施工了”。2021年9月17日,***问:“那边装主机了?”***回:“下午去装”。2021年11月5日,***问:“你们只做空调吧,有没有人做地暖啊”,***回:“有的”。2021年11月25日,***发送“工程中期付款支付审核表(1)”文档及相关图片并说:“内容要按照这个写”。2021年12月9日,***发送图片一张(该图片显示“现场进度已完成,同意付款。本期审核支付工程款142281.18元……”)并说:“开发票”并发送了xx公司的开票信息。2022年5月4日,***说:“那个商品已经付出去了”,***回:“收到,我明天让财务查一下”。2022年6月7日,***发送“结算资料提交要求.zip”文件并说:“办公楼赶紧报结算”,***回:“收到”。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办公楼新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工程结算一审审定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就被告办公楼新空调设备供货及安装事宜签订案涉合同,并约定付款条件。鉴于被告认可原告提出的审定价180705.77元,故,本院对于合同总价款180705.77元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1.合同签订生效后,室内机货到工地现场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次合同总价的40%;2.室外机货到工地现场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批次合同总价的80%;3.本工程范围内所有空调全部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100%”,被告并未按约支付相应合同款,现该工程造价已经审定,且被告公司***亦于2022年6月7日向原告发送结算资料并催促原告进行结算。故,被告理应支付相应工程款。据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180705.7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逾期支付利息(以180705.77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本院认为,双方合同虽未明确约定逾期利息,但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亦构成违约,理应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常州xx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x**制冷有限公司工程款180705.77元及逾期利息(以180705.77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4元,由被告常州xx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