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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与江苏亚鑫建设有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183执2435号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亚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江苏亚鑫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句国土资处[2015]第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句容市茅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玉晨行政村2318平方米(合3.5亩)集体土地。限期被执行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句容市茅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玉晨行政村2318平方米(合3.5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句容市茅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玉晨行政村2318平方米(合3.5亩)集体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万柒仟玖佰伍拾元整(579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已履行罚款57950元。2016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1183执24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