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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821民初289号 原告: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纬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纬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某丙公司对某乙公司不享有债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在某乙公司破产清算期间,某丙公司依据《2013年抵辽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015年借字第045号借款合同》《2015年借字第046号借款合同》等资料向某乙公司申报了借款债权。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信息显示,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且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最大的股东均为“福建某某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两被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鉴于两被告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借款债权形成的时间点恰好在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的工程款结算期间,该笔债权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可能性。 本院审查认为,某甲公司因对某乙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对某丙公司申报的债权确认有异议,遂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某乙公司称,对某丙公司的债权确认只是初步审查结果,审计结果出来后如与初步认定不一致,以审计结果为准,原告方还可以再提异议。据此,鉴于某乙公司破产管理人对某丙公司申报的债权确认并非最终结论,争议债权确认受财务审计结果影响,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确定了前置条件和程序,因此,在争议破产债权最终确认之前,尚不具备起诉条件,可待某乙公司的财务审计结束,对争议破产债权作出最终确认后,某甲公司可另行异议、起诉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98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