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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祝寿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19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正东路135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1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茅山风景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句容市昌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镇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句容市昌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达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1民终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人保财险镇江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内先行垫付,对于垫付的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驾驶人追偿。本案中,***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而其驾驶的本案车辆应申领H证,故应认定***未取得本案车辆驾驶资格。人保财险镇江公司对一、二审认定的人保财险镇江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无异议。但是,一、二审理认定***有驾驶能力,属认定事实不清,这样的认定会导致人保财险镇江公司无法向***行使追偿权。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昌达公司答辩称,***持有C1证,C1证是能驾驶本案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的。C1证可以满足本案车辆的驾驶需要,不会增加人保财险镇江公司的风险责任。综上,请求人保财险镇江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持C1机动车驾驶证,在驾驶技能上足以满足驾驶苏1162438号拖拉机的需要,不会由此增加保险人的承保风险。人保财险镇江公司仅以***持C1机动车驾驶证,而苏1162438号拖拉机应申领H证为由,认为***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理由不能成立。人保财险镇江公司认为一、二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人保财险镇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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