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28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666号庐山花园三期庐郡609号,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75679965XE。
负责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1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都昌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4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江西***电子有限公司申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字字[2017]第027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映生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电子有限公司已和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还款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0428执2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