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爱立德电子有限公司

江西爱立德电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38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爱立德电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江西爱立德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4)新长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爱立德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股权。被执行人***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江西爱立德电子有限公司货款23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股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3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禄
审判员 况慧美
审判员 孙 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涂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