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执4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爱立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666号庐山花园三期庐郡609号。
法定代表人:祝惠惠。
被执行人:邵冬娥,女,汉族,44岁,1975年4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
被执行人:刘金鑫,男,汉族,38岁,1981年11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都昌县。
江西爱立德电子有限公司与邵冬娥、刘金鑫买卖纠纷一案,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的(2017)洪仲裁字第027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爱立德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邵冬娥、刘金鑫户籍所在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都昌县辖区,本案由都昌县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西爱立德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冬娥、刘金鑫买卖纠纷一案【(2017)洪仲裁字第0271号裁决书】由都昌县人民法院执行。
都昌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案件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敏
审判员 易仁旺
审判员 熊 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