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

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民申3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河北大道3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赤壁市赤马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一审被告:***,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再审申请人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2民终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赤壁恒邦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