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14执417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桥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窦黄朋,男。
关于北京新桥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窦黄朋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窦黄朋名下银行存款18960元,并于2016年12月12日将被执行人窦黄朋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桥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薛恩同
代理审判员*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