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兰亚园艺有限公司

某某、*家朋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民申32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0年2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跃进,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登芳,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阳兰亚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油榨街**阳明花鸟市场**。
法定代表人:冉光亚,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贵州省灵峰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甘塘产业园区东山老王坡v>
法定代表人:林光进。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贵阳兰亚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亚公司)、一审第三人贵州省灵峰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终4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欠款利息应以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因***未按时施工,导致业主未付款。3、欠条是被胁迫的情况下写的,是***为了安抚***的情绪写的,***向都匀及花果园湘雅村派出所报过案。4、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应提供绿化材料采买税费票据给甲方,***没有提供。5、***无力支付高利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之规定,本院围绕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由进行了审查。
一、关于欠款利息的问题。第一,经查,***与***就景观绿化工程结算发生纠纷,2017年1月24日,***在其家中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877060元,于2017年1月25日之前付100000元、2017年2月19日前付200000元、2017年2月29日付100000元、2017年3月15日付150000元,剩余定于2017年5月30日以前全部付清。如逾期未付每月按3%利息加在本金额上算。如有诉讼在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诉讼(欠此款原由是***给我做灵峰公司贵台红茶厂景观绿化工程工人工资和苗木款)”。即通过欠条的形式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双方的工程欠款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且在欠条中,明确表示逾期利息为3%。原判决酌定按照2%进行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第二,***称欠条系被胁迫书写,但是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原判决不予采信并无不当。第三,本案为***与***、兰亚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案,因合同相对性,并不以依据兰亚公司与灵峰公司之间的纠纷为依据进行判决。***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经查,原审卷宗中并无***向原审法院调取证据的书面申请,在再审申请书中也没有陈述在原审审理过程中,有过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取证据。***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朴
审判员  舒竑
审判员  王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