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12民初5237号
原告:***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罗英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张雨诗,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浑南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赵胜志,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平、唐宁,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浑南区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699.00元,减半收取80,349.50元,由原告***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军威
审 判 员 孙 迪
人民陪审员 金 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婉姝
书记员周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