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鹤庆海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8650号 原告:鹤庆海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松桂镇三庄村委会新庄路上村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2MA6PD26X5A。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256号春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1995289H。 法定代表人:***。 原告鹤庆海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鹤庆海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鹤庆海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庆海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