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嘉德拓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等与施甸县惠泽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云0114民初13992号 原告:云南嘉德拓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谊康北路实力心城27栋四楼402商铺附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典传(镇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256号春溪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施甸县惠泽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仁和镇(施甸北收费站)。 法定代表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嘉德拓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水利水电公司”)、施甸县惠泽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甸惠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云南水利水电公司与被告施甸惠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44385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货款本金443856元为基数,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第十七条之规定的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23年5月14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6月30日为172881.91元);3.判令被告施甸惠泽公司对被告云南水利水电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云南水利水电公司、被告施甸惠泽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云南水利水电公司因承建金星水库施工项目向原告购买砂石料,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前累计向被告云南水利水电公司供应机制砂3698.8方,价税合计443856元,双方为此进行了书面结算确认,但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云南水利水电公司分文未付。被告施甸惠泽公司为被告云南水利水电公司该区域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两被告的责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因此根据相关规定,被告施甸惠泽公司应当对被告云南水利水电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云南水利水电公司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不合理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被告施甸惠泽公司不是被告云南水利水电公司控股设立的公司,被告水利水电公司仅占股1%,原告要求被告施甸惠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依据。首先,根据双方口头协议,款项拨付需要根据业主拨款进度,被告云南水利水电公司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其次,双方的价款是含税价,需要原告方提供专用发票,原告方也未提供;最后,原告从未向被告云南水利水电公司说明其属于中小企业,其主张被告云南水利水电公司承担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依据。第三,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费、律师费,不是诉讼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施甸惠泽公司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惠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在本案的买卖合同关系中,买方是被告云南利水电公司,支付责任属于被告云南水利水电公司,被告施甸惠泽公司不是本案的买卖合同主体,对原告没有支付责任。第二,被告施甸惠泽公司不是被告云南水利水电公司控股设立的公司,被告云南水利水电公司仅占股1%,原告要求被告惠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费、律师费不是诉讼必须必要费用,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争议的证据本院将在后结合案件争议综合评述。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4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云南水利水电公司金星水库项目经理部签署《金星水库砂石料现场对料单》,《金星水库砂石料现场对料单》载明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3月14日期间,被告云南水利水电公司向原告购买机制砂3698.8m³,含税单价120元,含税合计443856元。 另查明,原告因本案申请财产保全,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616.74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云南水利水电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针对原告主张的货款443856元,被告云南水利水电公司无异议,故本院依法支持被告云南水利水电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43856元。 针对原告诉请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被告云南水利水电公司未按约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被告云南水利水电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并未约定付款时间,故本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结合被告云南水利水电公司的违约情形,酌情支持被告云南水利水电公司支付原告自原告向本院递交立案材料之日即2025年7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云南水利水电公司抗辩原告未提供专用发票,其不应承担利息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主张被告施甸惠泽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费,双方无约定,且非实现债权的必要支出,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嘉德拓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货款443856元,并支付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5年7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云南嘉德拓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84元,由原告云南嘉德拓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97元、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87元;保全费3604元,由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次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对部分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审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尚未履行部分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可以询问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