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云0114民初15561号
原告:***,男,苗族,生于1988年11月11日,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洛旺苗族乡云丰村茶园沟组,公民身份号码:5321********。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同(威信)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同(威信)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256号春溪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1995289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6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留佳镇莫家村,公民身份号码:51********。
原告***与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水利水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返还不当得利费用9万元;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以9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LPR),支付原告自2023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为止的资金占用费;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左右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威信县长安镇稳村做防洪沟工程,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将防洪沟的砌柱工程转包给被告***。原告是该工程的管理人员,因被告***说要开工资发票,需要将钱转给被告***开具发票,发票开了以后再将钱退还给原告,原告先后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8万元,通过现金给被告***10万元,但原告将钱给被告***后,被告***并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将钱退还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出具一份《承诺》给原告,并加盖了被告1的公章,出具《承诺》以后,被告***退还了原告9万元,至今为止尚差欠原告款项9万元未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水利水电公司辩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水利水电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因本案为原告与***的民间借贷纠纷,借贷主体为***水利水电公司不是借贷主体,没有返还的义务。
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等诉讼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将结合说理进行综合评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因资金需要,以垫付所开税票税款为由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00000(2022年8月8日20000元、2022年8月17日20000元、2022年11月8日60000元),另行80000通过现金方式支付。2023年3月27日***以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长安镇安稳坝防洪沟项目部名义向原告出具承诺,承诺记载:本公司承担***在威信县长安镇安稳坝村防洪沟工程垫付所开税票税款180000元,定于2023年4月15日前全部退还。上述款项被告***退还了原告90000元之后。剩余款项90000元至开庭之日均为归还。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不当得利,经本院审理,实为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结合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承诺,可以看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主张归还借款9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本案中被告未到庭抗辩亦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归还全部借款的义务全部义务。故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利息,被告***出具“承诺”明确归还时间,故本院酌情予以支持自2023年4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对于原告主张水利水公司承担责任,首先本案中关于“垫付税款”的合意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其次,款项的接受人为被告***,再次,出具“承诺”的是***,虽然有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长安镇安稳坝防洪沟项目部盖章,但是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有权代表水利水电公司,事后水利水电公司已未进行追认,故出具“承诺”的属于***个人行为,无权代表水电水电公司,故原告主张水利水电工程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90000元并支付以90000元基数,自2023年4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二年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次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对部分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审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尚未履行部分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可以询问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