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施甸县甸阳镇金典广告部;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21633号 原告:施甸县甸阳镇金典广告部,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xxxxxxxxxxxx。 经营者:***,男,汉族,1990年9月30日生,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宾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施甸县甸阳镇金典广告部与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依法受理后,原告施甸县甸阳镇金典广告部于202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甸县甸阳镇金典广告部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甸县甸阳镇金典广告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