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南华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2829号 原告:南华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龙川镇南永公路收费站旁。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256号春溪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南华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南华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华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华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华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