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顶拓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5301号 原告:云南顶拓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大冲社区云南钢友工业园3号园区办公室107、1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PCF728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枢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256号春溪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1995289H。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云南钦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信息产业基地宏锡路4-2#至4-5#地块铁公鸡物流园二号写字楼5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P78UM1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顶拓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钦资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云南顶拓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