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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安某有限公司、锦某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82民初11191号 原告:无锡市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京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京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精诚申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某,男,1974年3月20日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无锡市安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某有限公司、代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无锡市安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锦某有限公司、代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安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安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无锡市安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