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02民初8713号
原告:李某,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文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文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姜某。
被告:姜某,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加全塘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
,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姜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23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744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受理费6232元,保全费4744元(均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