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03民初23805号
原告:XXXX,住所地辽宁省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XXXXXX,住所地沈阳市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x与被告xxxxx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4日受理后。原告xxxxx于202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79元,减半收取11,68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xxxxxx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