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金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奎屯金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财保2号

申请人:奎屯金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市区怡沁里-沙湾街84幢6号。

法定代表人:葛国岭,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65号。

主要负责人:余杰,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北环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鲜,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奎屯金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新疆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3000万元存款及房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提供价值3000万元的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奎屯金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阿亚提街支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3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如果被申请人新疆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冻结金额,则查封其名下位于伊宁市××苑、二号楼的相应价值部分。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三、申请人奎屯金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人民法院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办理续行查封手续,逾期未到人民法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奎屯金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崔 佳

审判员 阿娜尔

审判员 张澎冰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赖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