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5民初1495号
原告:天津天业建筑工程试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开元路与政融街交口西北角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运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天业建筑工程试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天津天业建筑工程试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天业建筑工程试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天业建筑工程试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计137元,由天津天业建筑工程试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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